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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识无人车事故频发,核心创始团队系扎堆从京东物流离职后加入
来源:南方都市报 | 作者:南方都市报 | 发布时间: 62天前 | 963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年以来,无人配送车在物流等场景加速普及。临近电商年中大促配送高峰,相关企业的无人车交付量不断攀升。然而,在近段时间,无人配送车上路行驶接连发生交通意外。

创始团队以及多位核心研发人员在短短半年时间内从京东物流无人车部门“跳槽”到同一家产品高度相似的新公司,如此巧合引发业内的高度关注。

创造业内L4从零到商业化落地速度纪录

2022-2025年,九识智能的融资方有美团、BV百度风投、鼎晖百孚等十余家。据公开资料显示,蓝湖资本参与了九识智能的A轮融资,且是B轮融资领投方之一,其合伙人魏海涛和孔旗都出自上海交通大学。

作为A轮独家财务顾问的光源资本方面在2024年2月曾透露,九识正在以每月数百台的速度,交付至不同场景的商业化客户,并且在业务端实现了正毛利和正现金流。鼎晖百孚方面认为,孔旗团队创造了行业内从零到商业化落地速度的纪录。

根据九识智能官方发布的信息,在成立后数月内,九识智能即完成了无人配送车的研发流程。2022年2月,九识智能首款无人车产品实现量产,短短七个月时间,四款九识智能相继落地。同期,第一批九识智能即在公开道路上正式运营,而这一远超行业平均水平的落地速度一直在业内被人称为“九识机密”。截至2022年11月的双十一,九识实现了在苏州城市道路上近60台车辆的实际运营投放。

中商产业研究院的报告显示,2023年中国无人配送市场规模增长至约65亿元,预计到2025年市场规模有望达到170亿元。近年来,该领域不仅吸引了京东、美团、顺丰、菜鸟等头部平台争相布局投入以服务于自身配送业务,也涌现了新石器、白犀牛、九识智能、毫末智行等专门的无人配送车制造商。这些末端无人车赛道主要玩家的首款无人车从研发到商用周期普遍在1年左右。

一般来说,末端配送无人车研发到推广使用,需经历技术研发、测试验证(封闭路段+开放路段)、法规与标准合规化、商业化落地等阶段。资料显示,在技术进步、供应链成熟、政策开放以及市场需求倒逼等推动下,我国末端配送无人车的研发周期呈现明显缩短趋势,单车型研发周期从约2-3年压缩至12个月,商用化周期正从早期的3-5年向2年内快速进化,企业需在技术可靠性(慢)与市场抢占(快)间找到平衡,场景泛化能力和商业闭环能力成为竞争分水岭。

据公开资料,新石器是较早成立的无人车研发制造商,产品研发速度在业内属于第一梯队,刚在今年2月完成10亿元C+轮融资,且已与多家头部物流公司开展规模化合作。但即便如此,由于起步较早、从零搭建硬件/算法体系,新石器在首代产品研发时也用时较长。据报道,该公司自2015年9月正式立项启动首款L4级短途商用无人车研发,加上前期关于场景、技术等多个方向论证花费了2-3年,2018年正式公开亮相并投入使用。

2019年,自动驾驶行业进入商业化元年,整体研发落地速度加快。和九识智能同为前百度自动驾驶团队创立的自动驾驶公司“白犀牛”成立于2019年4月,同年10月完成首款无人车样车开发、12月开始在示范区内试运营,与零售超市合作送货,2020年下半年正式在商超末端配送场景开展商业化运营。

毫末智行在2020年开始研发首款无人车。据官方披露,2020年4月,毫末智行末端物流自动配送车“小魔盘”试制成功,同年11月,其全栈自研的L4级末端无人配送车“小魔驼”诞生。2021年2月,“小魔驼”为商超物美多点送出第一笔订单,同年下半年启动常态化商业运营,整个研发到商用过程花时1年多。

九识智能高速的产品迭代和落地节奏同样引人关注。公开信息显示,成立不到两年,该公司便快速研发迭代了5款智能城配无人车。2023年,九识智能下线全球首款L4级城配量产产品——九识Z5系列,载重、容积、续航能力等多项指标达到行业之最,且陆续投放市场。同年,九识智能产品已在苏州、无锡、如皋、重庆等城市的开放道路实现规模化运营。


员工离职一年内申请的发明创造,是否侵权前公司

前有原京东物流无人车的多位核心研发人员离职创办九识智能,后有无人车产品快速研发迭代,这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关注。

在九识智能的官方介绍中显示,该公司从成立到无人车落地不到6个月。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在成立后不到6个月内,九识公司即完成了无人车的落地,并于2022年2月推出无人车配送产品,2022年5月即开始商业化规模运营,期间,其申请了大量无人车及自动驾驶领域的专利。九识公司在如此之短的时间内完成了一系列复杂的无人车技术研发及落地运营,明显不符合行业正常研发周期。”

那么,员工从一家公司离职后,一年内创办新公司并申请的发明创造,归属权如何认定?是按照专利还是商业秘密来认定?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对南都记者表示,有关员工从A公司离职后加入B公司并申请专利权的归属问题,一般可以从竞业限制、专利申请权及商业秘密侵权等方面认定。

南都记者查询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包括: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也就是说,上述人员在离职一年内作出的、与原公司职务相关的发明创造,归属权属于前公司。而公开查询专利信息可以发现,上述三人在百度、京东物流、九识智能任职时期,均申请了多项专利,部分是其中两人都有参与。

《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和专利在公开方式、权利取得、保护对象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权利人通过采取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来保护信息不被公众知悉。“同样一个技术,可以选择不公开,那么就按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也可以选择公开,通过专利的方式来保护。”赵占领认为,如若技术成果属于商业秘密,需依据员工与前公司签署的保密协议来判断是否侵权。

与此案类似,202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曾审结了一起国内两家知名车企之间因大量员工“跳槽”引发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上诉案。涉案员工作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利用在原单位接触、掌握的技术秘密申请了12件实用新型专利,且入职的公司在没有任何技术积累或合法技术来源的情况下,在短期内推出新品,涉嫌侵害前公司涉案技术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一起有组织、有计划地以不正当手段大规模挖取新能源汽车技术人才及技术资源引发的侵害技术秘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决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约6.4亿余元,创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历史新高。

那么,员工在职期间另外创办公司是否构成违约?赵占领对南都记者指出,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针对的是员工离职之后而不包括在职期间。“关于在职期间员工是否有竞业限制义务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如果员工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中有竞业限制条款,则看其中是否约定员工在职期限也有竞业限制义务。如有相关约定,则在司法实践中该约定一般会被认定为有效。”


来源:南都APP·政商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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