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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就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来源:工信部 | 作者:工信部 | 发布时间: 822天前 | 413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为落实《“十四五”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规范工业机器人行业管理,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我们对2016年以来发布的《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和《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2024版)》(征求意见稿)和《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管理实施办法(2024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4月10日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为落实《“十四五”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规范工业机器人行业管理,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我们对2016年以来发布的《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和《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2024版)》(征求意见稿)和《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管理实施办法(2024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4月10日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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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2024版)(征求意见稿).pdf

   2.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管理实施办法(2024版)(征求意见稿).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2024年3月25日

查阅下载附件请点击“阅读原文”


附件 1

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2024 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机器人行业管理, 引导企业良性竞争,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总则

(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 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的工业机器人关键零部件、本体制造 及集成应用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 二)鼓励工业机器人关键零部件、本体制造及集成应 用企业按照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条件公告,对符合规范 条件的企业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引导各类鼓励政策向公告企业集聚。

二、基本要求

(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符合机器人产业发展政 策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从事工业机器人相关业务时间不少于三年。

(四)具有固定的研发/生产场所,并与企业的研发能力/生产规模相适应。

(五)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依法纳税,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无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等事故,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财务状况良好,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近三年,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营业收入年均不小 于 3000 万元;本体制造企业营业收入年均不小于 5000 万元;集成应用企业营业收入年均不小于 1 亿元。

三、技术能力和生产条件

(八)具备与其所开展的产品研发、生产、系统集成、技术服务等活动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

(九)研发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且近三年内未出现侵权行为。

(十)单独设立研发团队/部门,具备产品研发设计能力,可根据客户需要设计开发相应产品。

(十一)上年度营业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 近三年每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营业收入的 5%;上年度营 业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 的企业,近三年每年研 发经费投入不低于营业收入的 4%;上年度营业收入在 2 亿 元以上的企业,近三年每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营业收入的3%。

(十二)具有规范化的工艺流程,并建立从原材料、半成品、生产过程工艺参数、产品出厂等完整的监测体系,具备产品生产质量保证能力。

四、质量要求

(十三)具备与企业生产及服务相适宜的过程检测和出 厂检测设备和手段,检测设备和能力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 技术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法定校准,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

(十四)企业应按照 GB/T 19001/ISO 9001 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且经在境内设立的认证机构认证。

(十五)企业应参照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涵盖产品 实现、基础保障和岗位方面的企业标准体系,并有效持续运行。

(十六)企业在以下标准适用范围内的产品,至少应符 合以下标准,并经中国计量认证(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实验室检测符合标准要求:

. GB/T 15706 机械安全 设计通则 风险评估与风险减 小;

. GB/T 5226. 1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 1 部分: 通用技术条件;

. GB/T 16855. 1 机械安全 控制系统有关安全部件 第 1 部分:设计通则;

. GB/T 38326 工业、科学和医疗机器人 电磁兼容 抗 扰度试验;

. GB/T 38336 工业、科学和医疗机器人 电磁兼容 发 射测试方法和限值;

. GB 11291. 1 工业环境用机器人 安全要求 第 1 部分: 机器人;

. GB 11291.2 机器人与机器人装备 工业机器人的安 全要求 第 2 部分:机器人系统与集成;

. GB/T 36008 机器人与机器人装备 协作机器人;

. GB/T 10827.4 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 4 部分: 无人驾驶工业车辆及其系统。

(十七)企业研发、生产、使用的工业机器人关键零部 件、本体、集成系统等产品须获得中国机器人认证(CR 认证)。

五、人员素质

(十八)企业管理团队中应有专人负责技术、质量管理工作,且具有相应的技术背景或主管相关工作的经验。

(十九)企业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六、销售和售后服务

( 二十)产品售后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建有 完善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指导用户合理使用产品,为用户提供相应的操作培训和维修服务。

( 二十一)产品质保期不少于 1 年。

七、安全管理和社会责任

( 二十二)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 二十三)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及环境标准,严格落实国家与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 二十四)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保障数据安全。

( 二十五)企业用工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八、监督管理

( 二十六)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业机 器人行业的管理,引导企业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加快提升技术能力,提高产品质量,规范企业管理。

( 二十七)经企业自愿申请,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核实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

( 二十八)有关行业协会应自觉推动规范条件宣贯,加 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全面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九、附则

( 二十九)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法规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三十)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三十一)本规范条件自 2024 年 月 日起实施,《工 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 年第 65 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 2

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管理实施办法(2024 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工业机器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工业 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2024 版)》(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工业机器人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的工业机器人行业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申请公告企业材料进行审 核、公示并公告发布符合《规范条件》的工业机器人企业(以下 简称规范企业)名单,负责对规范企业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工作。

联系我们:135-1272-6426    188-0319-7535

座机:0319-7596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