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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就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来源:工信部 | 作者:工信部 | 发布时间: 821天前 | 413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为落实《“十四五”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规范工业机器人行业管理,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我们对2016年以来发布的《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和《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2024版)》(征求意见稿)和《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管理实施办法(2024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4月10日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央企集团)负责本地区(本集团)申请公告企业的初 审、数据汇总及材料报送,对本地区(本集团)规范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规范企业应自觉保持符合《规范条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评,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第三章 申请、审核及公告

第七条 申请企业编报《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企业申请报 告》(格式见附 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所在地省 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所属央企集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申请企业应对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企集团负责对本地 区(本集团)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规范条件》要 求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初审合格后将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公告企业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于每次到期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企业延期申请报告》(格 式见附 2)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央企集团负责对本地区(本集团)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 审。初审合格后将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 信息化部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逾期未提交延期申请报告,视为放弃规范企业公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评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的方式,主要检查规范企业达标项和年度指标符合《规范条件》的情况。

第十三条 规范企业应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 自查自评报告(格式见附 3), 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审核后于 5 月 31 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应适时对 本地区(本集团)的规范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每个规范企业的现场检查原则上不应少于每三年一次。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规 范企业自查自评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不定期组织对规范企业保持符合《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公众和媒体对规范企业出现不符合《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变更

第十七条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报告(格式见附 4)。

(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 二)企业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中央企业隶属的央企集团发生变化的;

(四)企业发生分立的;

(五)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导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

(六)企业经营业务改变导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对企业变更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合格后进行变更公告。

第二十条 逾期未重新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原规范企

业公告。

第六章 整改

第二十一条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整改:

( 一)年度自查或年度检查发现问题的;

( 二)经核实自查自评报告存在虚假统计数据的;

(三)其他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应督 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被要求进行整改的规范企业,应 在完成整改后及时将有关材料经相应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或央企集团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保留其规范企业公告。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三个月内没有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将按照相关程序撤销其规范企业公告。

第七章 撤销公告

第二十四条 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规范企业公告:

( 一 )一年以上无工业机器人相关销售业绩的;

( 二)两年以上无新接工业机器人相关订单的;

(三) 已停产,并宣布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被兼并,无独立法人资格的;

(五)填报相关资料有重大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时上报年度自查自评报告的;

(八)不能保持符合《规范条件》,并且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九)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

(十)发生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十一)发生其他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重大事项的。

第二十五条 对拟撤销规范企业公告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 书面告知相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相关企业在收到书 面告知函之日起 30 日内,可书面提出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六条 被撤销规范企业公告的,从被撤销之日起 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规范条件》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月 日起实施。《工业机器 人行业规范管理实施办法》(工信部装〔2017〕161 号) 同时废止。

附:1. 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企业申请报告

2. 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企业延期申请报告

3. 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企业年度自查自评报告

4. 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企业变更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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