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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就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来源:工信部 | 作者:工信部 | 发布时间: 44天前 | 82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落实《“十四五”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规范工业机器人行业管理,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我们对2016年以来发布的《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和《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2024版)》(征求意见稿)和《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管理实施办法(2024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4月10日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五、人员素质

(十八)企业管理团队中应有专人负责技术、质量管理工作,且具有相应的技术背景或主管相关工作的经验。

(十九)企业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六、销售和售后服务

( 二十)产品售后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建有 完善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指导用户合理使用产品,为用户提供相应的操作培训和维修服务。

( 二十一)产品质保期不少于 1 年。

七、安全管理和社会责任

( 二十二)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 二十三)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及环境标准,严格落实国家与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 二十四)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保障数据安全。

( 二十五)企业用工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八、监督管理

( 二十六)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业机 器人行业的管理,引导企业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加快提升技术能力,提高产品质量,规范企业管理。

( 二十七)经企业自愿申请,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核实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

( 二十八)有关行业协会应自觉推动规范条件宣贯,加 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全面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九、附则

( 二十九)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法规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三十)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三十一)本规范条件自 2024 年 月 日起实施,《工 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 年第 65 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 2

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管理实施办法(2024 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工业机器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工业 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2024 版)》(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工业机器人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的工业机器人行业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申请公告企业材料进行审 核、公示并公告发布符合《规范条件》的工业机器人企业(以下 简称规范企业)名单,负责对规范企业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工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央企集团)负责本地区(本集团)申请公告企业的初 审、数据汇总及材料报送,对本地区(本集团)规范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规范企业应自觉保持符合《规范条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评,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第三章 申请、审核及公告

第七条 申请企业编报《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企业申请报 告》(格式见附 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所在地省 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所属央企集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申请企业应对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企集团负责对本地 区(本集团)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规范条件》要 求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初审合格后将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公告企业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于每次到期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企业延期申请报告》(格 式见附 2)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央企集团负责对本地区(本集团)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 审。初审合格后将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 信息化部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逾期未提交延期申请报告,视为放弃规范企业公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评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的方式,主要检查规范企业达标项和年度指标符合《规范条件》的情况。

第十三条 规范企业应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 自查自评报告(格式见附 3), 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审核后于 5 月 31 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应适时对 本地区(本集团)的规范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每个规范企业的现场检查原则上不应少于每三年一次。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规 范企业自查自评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不定期组织对规范企业保持符合《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公众和媒体对规范企业出现不符合《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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